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财保160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二楼南昌招行个贷中心。
负责人:陈磊。
被
申请人:朱华,女,汉族,1969年6月15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申请人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华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朱华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英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加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