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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商初字第2147号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兆广、季念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兆广,季念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商初字第2147号

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李兆广,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郓城县。

被告:季念秀,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兆广、季念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志博

人民陪审员  邱志华

人民陪审员  李瑞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