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商初字第2147号
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李兆广,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郓城县。
被告:季念秀,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兆广、季念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志博
人民陪审员 邱志华
人民陪审员 李瑞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