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1551号
原告:福建省天裕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廖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海燕,女,该公司行政主管,住长汀县。
被告:谢天禄,男,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天裕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天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天裕门业有限公司以用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天裕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天裕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广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赖小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