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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复6号

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平与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复6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法定代表人陈启峰。委托代理人郑琼,女,汉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系该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刘建平,男,汉族,1979年8月8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江西省九江市。申请复议人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电公司)不服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6年6月24日,西电公司称该司已与申请执行人刘建平达成执行和解,向本院提交撤销复议申请的书面请求。

本院认为,西电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西电公司撤回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家彬

审判员  林炼丛

审判员  庄志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秀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