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1050号原告赵福华,女,汉族,现住庆安县。委托代理人翟德波(系原告丈夫),男,汉族,现住庆安县。被告张树东,男,汉族,现住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华诉被告张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华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赵福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慧颖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乃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