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1665号
原告:郑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建发,浙江天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泉。
被告:江国旗。
原告郑炜与被告江泉、江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郑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炜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56元,减半收取2278元,由原告郑炜负担。
审判员 姚振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宁武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