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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1665号

郑炜与江泉、江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炜,江泉,江国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1665号

原告:郑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建发,浙江天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泉。

被告:江国旗。

原告郑炜与被告江泉、江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郑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炜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56元,减半收取2278元,由原告郑炜负担。

审判员  姚振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宁武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