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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2民初272号

李兴莲与成都国际博览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兴莲,成都国际博览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2民初272号原告李兴莲,女,1948年12月28日生,汉族,荥经县人,农民。被告成都国际博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玉林北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莲诉被告成都国际博览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兴莲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卢一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