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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1476号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孙惠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孙惠清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法定代表人魏剑斌。被执行人孙惠清,男,1959年4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人孙惠清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6)浙0703刑初000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05月31日将罚金移送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30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茂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来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