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
被执行人:贾传秋
被执行人:贾广勇
被执行人:贾庆奎
被执行人:刘艳群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与贾传秋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迟林强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