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第941号
原告:周某某,女,1983年1月1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徐某某,男,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吉林省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云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