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82民初第941号

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第941号

原告:周某某,女,1983年1月1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徐某某,男,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吉林省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云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