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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7464号

宁波轩科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爱思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8-04-24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轩科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爱思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7464号

原告:宁波轩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华胜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08906167Y。

法定代表人:孙玮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红飞,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爱思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陈屋村工业区金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8516405U。

法定代表人:陈伟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轩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爱思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告东莞市爱思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85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东莞市环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信用形式进行等额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莞市爱思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85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智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