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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8执保2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与陆小青、王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8-03-13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陆小青,王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8执保2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三华大道6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5598130-X。

法定代表人:林凯,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继献,男,该行职员。

被告:陆小青,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告:王民,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与被告陆小青、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于2016年7月7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陆小青、王民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60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陆小青、王民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60万元的财物。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晓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