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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24号

杨清莲申请执行汪小明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清莲,汪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24号申请执行人杨清莲,女,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信用社家属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汪小明,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宁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申请执行人杨清莲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04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汪小明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清莲借款25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二倍债务利息。诉讼费2570元、执行费3740元。2016年7月11日被执行人汪小明与申请执行人杨清莲自行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清莲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该撤销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增兵

审 判 员  杨新平助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