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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451号

黄福妹与陈冬兰、邱敏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福妹,陈冬兰,邱敏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黄福妹,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陈冬兰,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邱敏杰,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黄福妹与被执行人陈冬兰、邱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冬兰、邱敏杰纳入失信人名单,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执行。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郑向明执行员 林善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