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578号
原告:李勇,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宝龙店,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赵启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勇诉被告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宝龙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罗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李勇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罗 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练君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