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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财保154号

陈静华与吴友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静华,吴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财保154号申请人陈静华。被申请人吴友明。

申请人陈静华因与被申请人吴友明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友明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陈静华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吴友明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陈静华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友明名下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陈静华提供担保的徐四海名下坐落武汉市汉阳区七里庙小区306栋2单元5层1室房屋。申请人陈静华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