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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执42号

毛洪喜与鸡西市金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洪喜,鸡西市金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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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执42号申请执行人毛洪喜,男。被执行人鸡西市金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鸡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毛洪喜与被执行人鸡西市金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毛洪喜的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鸡法执指字第13号执行裁定,将本案执行依据(2015)鸡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鸡冠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鸡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刘顺然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照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