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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执字412号

郝振伟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振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25执字412号申请单位:大名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冯洁,局长。

被

申请人:郝振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单位大名县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郝振伟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单位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名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5行审58号行政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伊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