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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2244号

李斌峰与高慧东、高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斌峰,高慧东,高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2244号原告李斌峰,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侯恒龙,山西弘韬(阳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慧东,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高兴,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峰与被告高慧东、高兴、周春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斌峰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斌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斌峰负担。

审 判 员 曹 明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魏群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乔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