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2244号原告李斌峰,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侯恒龙,山西弘韬(阳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慧东,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高兴,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峰与被告高慧东、高兴、周春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斌峰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斌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斌峰负担。
审 判 员 曹 明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魏群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乔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