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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2863号

周书涛与周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书涛,周宵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2863号原告周书涛,男,出生于1970年3月7日,汉族。被告周宵伟,曾用名周绍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书涛诉被告周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书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周书涛负担。

审判员  陈洪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