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2863号原告周书涛,男,出生于1970年3月7日,汉族。被告周宵伟,曾用名周绍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书涛诉被告周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书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周书涛负担。
审判员 陈洪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