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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民初1566-1号

原告邹大明与四川省富顺县XX商行与企业有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邹大明,四川省富顺县XX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1566-1号原告邹大明,女,1933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车钊华(系原告之女婿),男,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梁波,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富顺县XX商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解放街***号。法定代表人黄玲荣,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大明诉被告四川省富顺县XX商行与企业有关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审理。

审判员  肖晓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