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1566-1号原告邹大明,女,1933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车钊华(系原告之女婿),男,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梁波,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富顺县XX商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解放街***号。法定代表人黄玲荣,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大明诉被告四川省富顺县XX商行与企业有关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审理。
审判员 肖晓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