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民初305号之一原告唐志霞,女,汉族,1974年9月27日生,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代理人方讴,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树峰,男,汉族,1969年1月17日生,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了原告唐志霞与被告胡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刘兴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刘兴华
审判员 刘月明
审判员 单雪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兴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