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26民初305号之一

唐志霞与胡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志霞,胡树峰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民初305号之一原告唐志霞,女,汉族,1974年9月27日生,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代理人方讴,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树峰,男,汉族,1969年1月17日生,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了原告唐志霞与被告胡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刘兴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刘兴华

审判员  刘月明

审判员  单雪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兴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