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581号
原告:朱某,农民。
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 判 员 韩晓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储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581号
原告:朱某,农民。
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 判 员 韩晓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储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