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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1581号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581号

原告:朱某,农民。

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 判 员 韩晓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储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