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3840号原告王华忠,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代理人何东阳,四川康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素兰,女,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代理人何东阳,四川康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伏龙路二段117号58幢。法定代表人吴世忠。被告成都正合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毛勇,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忠、黄素兰与被告成都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正合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忠、黄素兰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忠、黄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华忠、黄素兰承担。
审判员 张翼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