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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3840号

王华忠、黄素兰与成都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正合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华忠,黄素兰,成都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正合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3840号原告王华忠,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代理人何东阳,四川康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素兰,女,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代理人何东阳,四川康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伏龙路二段117号58幢。法定代表人吴世忠。被告成都正合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毛勇,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忠、黄素兰与被告成都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正合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忠、黄素兰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忠、黄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华忠、黄素兰承担。

审判员  张翼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