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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288号

王武堂与奥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武堂,奥金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288号申请执行人王武堂,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奥金山,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武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55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奥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责令被执行人奥金山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奥金山于2015年9月底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元;于2015年12月底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6年3月底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6年6月底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16年9月底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16年12月底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元。以上借款本金如能按期给付,原告自愿放弃利息,如不能按期给付,则为给付的借款本金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960元、执行费960元由被告奥金山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5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军

审判员  高云岗

审判员  刘永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