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02民初674号

韩文秀与辛石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文秀,辛石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674号原告韩文秀,女,1989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韩振廷(与原告系父女关系),男,1955年5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辛石峰,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马宝山,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呼伦路绿色家园东侧一、二楼。负责人阚玉山,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包籽,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秀诉被告辛石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文秀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文秀负担。

审判员  XX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兰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