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正执字第105号
申请执行人:秦全周,男,汉族,1970年2月24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刘保青,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执行秦全周申请执行刘保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刘保青在正阳县农村商业银行寒冻支行账户上(账号:XXXX)的存款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学金
审判员 徐 翔
审判员 何希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