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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正执字第105号

秦全周与刘保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全周,刘保青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正执字第105号

申请执行人:秦全周,男,汉族,1970年2月24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刘保青,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执行秦全周申请执行刘保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刘保青在正阳县农村商业银行寒冻支行账户上(账号:XXXX)的存款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学金

审判员  徐 翔

审判员  何希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