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行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团,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黄生林,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张两福,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王建团与被执行人黄生林、张两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建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黄生林、张两福支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平执行字第5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春福
审 判 员 朱杰光
代理
审判员 朱小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振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