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广东,男,1979年8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张可飞,男,1966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曹春梅,女,1965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广东与被执行人张可飞、曹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张可飞、曹春梅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广东借款本金10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张可飞、曹春梅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信息、房产信息,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46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刘 森执行员 曹卫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