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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0127民初1261号

木兰县大贵镇光辉村村民委员会与冯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木兰县大贵镇光辉村村民委员会,冯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7民初1261号黑01**民初1261号原告木兰县大贵镇光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木兰县大贵镇光辉村周家岗屯。法定代表人曹希龙,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钦河,男,1956年11月15日生,汉族,木兰县大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木兰县。被告冯有,住木兰县。

原告木兰县大贵镇光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冯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光辉村依法收取陈欠款。当时,徐荣在辽宁儿子徐国华家,无人交纳陈欠款。这时,徐荣的外甥被告冯有替徐荣交的陈欠款11500元,村里与被告签订了代管合同,徐荣家的23亩土地由被告耕种。合同书上没有村委会公章,也没有承包费的数额,国家直补款也由被告领取。现在,徐荣的儿子徐国华回来要自己的应分土地,经常上访。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03年12月23日签订的土地代管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属重复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木兰县大贵镇光辉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立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忠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