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财保54号申请人刘志军,男,住涞源县。被申请人李伟,男,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李明,男,住徐水县。
申请人刘志军因与被申请人李伟、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李伟名下李明驾驶的丰田牌京N**小型普通客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李伟名下李明驾驶的丰田牌京N**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赠与。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小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