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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1167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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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167号

申请人:金棋章。

申请人:孙雷音。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金棋章与申请人孙雷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金棋章与申请人孙雷音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6月29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金棋章损失:修理费6980元、施救费300元;

二、经双方确认孙雷音损失:修理费600元、医药费45214.4元、误工费12000元、伙食费810元、护理费2160元、后续医药费6000元、交通费300元;

三、以上损失合计74364.4元,由金棋章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25060元及在47304.4元中承担70%,合计58173.08元,由孙雷音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2000元及在47304.4元中承担30%,合计16191.32元,款项于本协议达成时当场付清;

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