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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82号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诉宋爱国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宋爱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爱国。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4月1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1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石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韩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