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琴。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环。
上诉人汤琴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6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贵州省××县,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万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