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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1180号

王环与汤琴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汤琴,王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琴。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环。

上诉人汤琴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6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贵州省××县,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万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