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3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献县玛钢厂(原河北省献县玛钢厂),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张村乡南张村。投资人:苏长旺。
委托代理人:杨艳田,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甄一琛,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如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东村*组。
法定代表人:代如刚,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献县玛钢厂与被上诉人上海如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献县玛钢厂主张其与河北省献县玛钢厂是同一企业,并提交了生效裁判文书予以证明。故本案发还重审后,应查明献县玛钢厂是否本案适格原告。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范秉华
审 判 员 郭亚宁代
审判员 毕文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