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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879号

哈尔滨城郊信用联社民主分社与康卫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信用联社民主分社,康卫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879号之一(2016)黑0104执87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信用联社民主分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友谊村。负责人王辉,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康卫新,男,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信用联社民主分社与被执行人康卫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城郊信用联社民主分社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信用联社民主分社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8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信用联社民主分社如发现被执行人康卫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建新

代理

审判员  王惠民

代理

审判员  刘邦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