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终29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白石秀,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游忠洪,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飞翥,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桃花大道行政中心北楼。法定代表人巴川江,区长。委托代理人吕丽娟,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但兴明,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石秀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简称长寿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3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白石秀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为:“责令长寿区政府立即履行测量白石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登记白石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附属设施情况、装修情况和用益物权设制情况的法定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白石秀提起的诉讼请求系针对长寿区政府作出的长府房征补〔2014〕11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其被征收房屋情况认定提出的异议而请求长寿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该决定书是依据房屋征收部门对白石秀被征收房屋情况作出的调查结果而认定的相关事实,该调查结果是房屋征收部门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并非长寿区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白石秀错列被告,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白石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邬继荣
代理
审判员 刘佳佳
代理
审判员 张蓉峡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