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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107号

吴功兵与谢余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功兵,谢余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107号

申请执行人:吴功兵,农民。

被执行人:谢余银,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功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余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谢余银目前不在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一初字第01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泽青

审 判 员  祝升龙

代理

审判员  胡剑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