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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1631号

裴某某与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裴某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631号原告裴某某,女,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关晓勇,虞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尚贤,虞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马 雷

审 判 员  刘慧芝

人民陪审员  关长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