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631号原告裴某某,女,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关晓勇,虞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尚贤,虞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马 雷
审 判 员 刘慧芝
人民陪审员 关长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