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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执79-2号

简结义与李剑、王群一案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简结义,李剑,王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79-2号申请执行人简结义。被执行人李剑。被执行人王群。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鄂1223执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剑在银行的帐户存款人民币21,957.15元(冻结时余额为3,742.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剑在银行的帐户存款人民币21,957.15元的冻结。执行员  殷国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