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79-2号申请执行人简结义。被执行人李剑。被执行人王群。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鄂1223执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剑在银行的帐户存款人民币21,957.15元(冻结时余额为3,742.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剑在银行的帐户存款人民币21,957.15元的冻结。执行员 殷国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