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家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胡华勇、丁上骏,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家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卢婷,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瑞金市人民法院(2015)瑞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以服从法院判决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许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慧珍
代理
审判员 宋玉玲
代理
审判员 钟华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