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3205号
原告:林大坤。
委托代理人:冯海涛。
被告:叶理松。
被告:杨敏。
原告林大坤为与被告叶理松、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
一、两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叶理松、杨敏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0日,被告叶理松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叶理松、杨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林大坤借款4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33元,由被告叶理松、杨敏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33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蒋达奇
人民陪审员 金琴琴
人民陪审员 陈美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陈含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