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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3205号

林大坤与叶理松、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大坤,叶理松,杨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3205号

原告:林大坤。

委托代理人:冯海涛。

被告:叶理松。

被告:杨敏。

原告林大坤为与被告叶理松、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

一、两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叶理松、杨敏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0日,被告叶理松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叶理松、杨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林大坤借款4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33元,由被告叶理松、杨敏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33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蒋达奇

人民陪审员  金琴琴

人民陪审员  陈美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陈含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