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05779号原告姚兴全。被告金见新。被告赵玉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兴全与被告金见新、赵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兴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兴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