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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05779号

姚兴全与金见新、赵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兴全,金见新,赵玉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05779号原告姚兴全。被告金见新。被告赵玉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兴全与被告金见新、赵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兴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兴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