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54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告周某,女,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龙华
代理
审判员 车春雨
人民陪审员 史云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