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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执415.416.417.418.419.422号

申请执行人姜双平与被执行人丹阳易盛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双平,丹阳易盛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415.416.417.418.419.422号申请执行人姜双平。被执行人丹阳易盛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锁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姜双平与被执行人丹阳易盛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丹劳人仲案字(2015)第96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丹阳易盛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姜双平等六名职工工资7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合计为74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丹阳易盛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周锁平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未向本院书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因被执行人丹阳易盛服饰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及法定代表人周锁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第967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现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黄文辉执行员  刘蔚彤执行员  邱国枫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朱建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