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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第1441号

贺克兴与周桂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张清财、铜陵市瑞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贺克兴,周桂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张清财,铜陵市瑞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第1441号

原告:贺克兴,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竹林桥镇.

委托代理人:杨元,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桂英,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竹林桥镇。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879392366C

负责人:罗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真明,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清财,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告:铜陵市瑞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大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6141545-7

法定代表人:汪欢,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

负责人:程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小弟,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克兴诉被告周桂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张清财、铜陵市瑞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克兴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克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克兴对被告周桂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张清财、铜陵市瑞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原告贺克兴承担。

审判员  陈宗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侯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