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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969号

张玉兵与汤渭林、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玉兵,汤渭林,万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民初969号原告张玉兵。委托代理人朱兴龙。被告汤渭林。被告万萍。

原告张玉兵诉被告汤渭林、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双方争议较大,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原告张玉兵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兴龙,被告汤渭林、万萍到庭参加了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进行的审理。2016年6月3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兴龙到庭诉讼,被告汤渭林、万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玉兵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2日,被告汤渭林向我借款14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被告汤渭林借得款项后,又向我出具了收条。现该笔借款,两被告至今未能偿还,请求法院两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14000元。

被告汤渭林、万萍共同辩称,该笔借款我们已经通过袁辉的账户还给了原告,已经不差原告钱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2日,被告汤渭林向原告借款14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未载明还款日期。原告于当日将14000元交给被告汤渭林,被告汤渭林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该收条载明:今收到张玉兵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00)今收:汤渭林2016.1.12。后因两位被告未能偿还该笔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借款借据及收条原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汤渭林间的借贷系双方当事人自愿所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据此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该笔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方辩称借款已通过袁辉的账户还给了原告,未获原告认可,被告方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充分证实,故本院对被告方的该项抗辩依法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抗辩权、质证权、举证权的放弃,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汤渭林、万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玉兵借款本金14000元。两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元,由被告汤渭林、万萍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业银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并注明“上诉费用”字样。

审 判 员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王林锋

人民陪审员  朱爱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一卿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