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390号原告徐玉霞。原告王宝玺委托代理人徐玉霞。被告陈建波。被告李荣荣。
原告徐玉霞、王宝玺与被告陈建波、李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成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成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