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723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月。被执行人烟台金益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刚。申请执行人王明月与被执行人烟台金益德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茂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徐伟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