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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吴新财与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林口县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新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林口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吴新财,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林口县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林刁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刁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福东

审判员  孟凡飞

审判员  张守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潘昱骁 百度搜索“”